近日,湖里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原产地证书案件进行了宣判。被告人李某因从网上购买了6份假原产地证书并转手卖给了厦门Z公司,从中获利300元,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获刑二年四个月,缓刑三年。
李某为厦门某货代公司员工,在代办厦门Z公司出口业务时,Z公司要求其代办原产地证书。李某一方面不熟悉原产地证办证程序,另一方面图方便,就在网上找人以每份150元做了6份假原产地证并提供给Z公司,并向Z公司每份收取了200元的费用。该批货物在国外通关时,国外海关发现证书有异常,即发函给厦门检验检疫局进行查询。经厦门检验检疫局周密调查,查获了上述案件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外贸相关人,办理原产地证应严格遵循合法渠道办理,切勿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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